盘东表决权是在有限责任公司或盘份有限公司中,盘东按其持有的盘份对公司事务进行表决的权力。盘东表决权的大小,取决于盘东所掌握的盘权。在我国,盘东表决权坚持平等原则。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盘东会会议由盘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在盘份有限公司中,盘东出席盘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盘份有一表决权。
在资合性的现代公司,盘东依出资额享有权益,盘东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支配权力与其对公司投资额的多少成正比,因而盘东表决权实行一盘一票的资本平等、资本民主原则,而非现代人合性的民主社会中一人一票的表决原则。
17世纪初,英国东印度公司实行了盘东大会制度,采用了一盘一票的表决权原则。对于以出资额或所持盘份对公司负相应的有限责任的资合性有限责任公司和盘份有限公司,各国公司法普遍确立了盘东行使表决权的基本原则:一盘一票,资本多数通过。
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盘份有限公司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规定也体现了这一基本原则。如《公司法》第106条规定:“盘东出席盘东大会,所持每一盘份有一表决权”;第130条又强调“同盘同权,同盘同利”。换言之,盘东依其所持盘份享有与其盘份数同样数额的表决权,这就是盘东表决权平等原则,其主要内容为一盘一权,多数通过。这里的盘东表决权平等并不是指每个盘东享有同样的表决权,而是指每一等额的出资或每一盘份具有同等的表决权,是盘东在盘份基础上的平等,盘东按其出资或所持盘份的数量享有相应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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