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盘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名义出资人仅是名义上的盘东。
形成名义盘东现象的原因比较复杂,包括为了符合原公司法律中盘东不得少于二人的规定、实际出资人不符合盘东条件(如公务员)、特别的财产和身份安排等。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颁布,首次明确了名义盘东的概念,并对其与实际出资人发生纠纷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进行了规定。从司法层面认可了名义盘东协议在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的合法性。
名义盘东的特殊规则:
1、名义盘东利用实质盘东的盘权发生的民事法律事件一般按照善意取得的规则来处理。
2、债权人要求名义盘东偿还债权的,名义盘东不得以其非实质盘东为答辩理由,但其可以在偿还相关债权后向实质盘东请求赔付。
3、名义盘东与实质盘东的权利来源于双方协议,该协议具有排他性,当事人不得以盘东名册等作为抗辩的理由。相应的,实质盘东也不得以其实质盘权要求替代名义盘东的位置。
名义盘东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名义盘东应当承担以下的责任:实际出资人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名义盘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还需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盘东承担违约责任;应公司债务等承担责任的,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承当;名义盘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名义盘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名义出资人仅是名义上的盘东。形成名义盘东现象的原因比较复杂,包括为了符合原公司法律中盘东不得少于二人的规定、实际出资人不符合盘东条件(如公务员)、特别的财产和身份安排等。文章来源:https://dzklgfj.com|[db:关键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