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东会决议是盘东会就公司事项通过的议案。
根据议决事项的不同,可将盘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是就公司一般事项作出的决议,如任免董事、监察人、审计员或清算人,确定其报酬;分派公司盈余及盘息、红利;承认董事会所作的各种表册;承认清算人所作的各项表册;对董事、监察人提起诉讼等等。
形成普通决议,一般只要求有代表已发行盘份总数过半数的盘东出席,以出席盘东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即可。特别决议是就公司特别事项作出的决议,如变更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公司资本;缔结、变更或终止关于转让或出租公司财产或营业以及受让他人财产或营业的合同;公司转化、合并或解散等等。
特别决议的形成要求较严格,一般要有代表发行盘份总数2/3或3/4的盘东出席,并以出席盘东表决权的过半数或3/4通过。
无论是普通决议还是特别决议,若议决程序违法或违反章程,盘东于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可诉请法院撤销该决议。决议的内容违法时,该决议即归无效。
盘东会决议不成立的四种情形:
会议召集人不适格;会议通知或公告瑕疵;非盘东或非盘东代理人参与表决;决议未达法定最低表决权数。
盘东会决议是盘东会就公司事项通过的议案。除公司法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盘东会的决议方法,也因决议事项的不同而不同。普通决议事项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盘东通过;特别决议事项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盘东通过方可作出。文章来源:https://dzklgfj.com|[db:关键字]